2017年12月20日—12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环评表[2017]31号 |
湖南炎帝盛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炎帝陵风景名胜区五谷桥及古乐桥建设项目.pdf |
2 |
株环评表[2017]32号 |
湖南炎帝盛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炎帝陵风景名胜区皇山景点及消防通道建设项目.pdf |
3 |
株环评表[2017]33号 |
湖南炎帝盛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炎帝陵风景名胜区栈道建设项目.pdf |
4 |
株环评 [2017]33号 |
株洲市嘉氟化工有限公司 |
新建6000t/a氟化钠项目.pdf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