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11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环评表[2017]23号 |
株洲市清水塘投资有限公司 |
清水塘生态新城物流大道(建设北路~铜霞路)新建工程.pdf |
2 |
株环评表[2017]24号 |
株洲市今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株洲市枫溪港(京广线——枫溪大道)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pdf |
3 |
株环评表[2017]25号 |
株洲市清水塘投资有限公司 |
清水塘生态新城株冶(旗林路~铜霞路)新建工程.pdf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