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11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环函[2017]52号 |
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程变更项目.pdf |
2 |
株环评[2017]30号 |
攸县晟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年处理30000方废脱硝催化剂(SCR)综合回收利用项目.pdf |
3 |
株环评 [2017]31号 |
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湘江东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枫溪港-建宁大桥) .pdf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