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的通知》(株环联〔2017〕1号),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有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停止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45号)有关要求,对已收取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原额退还,"三同时"保证金退还不再与"三同时"验收挂钩。
具体内容有:一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收取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由项目单位向收取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退付保证金的报告、株洲市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款凭证)、如收款账号有变更,需提供新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交财政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退付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收取保证金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退付申请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保证金及时退还给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