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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环发[2009]4号

来源: 时间:2013-01-31 11:17:00 作者:

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专家库 管理办法 通知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218印发

株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作用,公平、公正、科学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保“三同时”验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科研等项目的评审验收活动,提高我市环境管理水平,设立株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的下列评审验收等事项,均从专家库中确定人选,负责实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四)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审查、验收;

(五)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业务技术鉴定;

(六)环境治理方案审查;

(七)其他。

第三条  专家库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环境保护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掌握相关工作的技术规范、环保工程技术及环保相关业务;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人选的确定:

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并提交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各类行业的需求情况,确定名额,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已入选国家、省专家库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入选株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凡入选专家库的人选,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阅读有关评审环保技术咨询资料,了解掌握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独立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有权批评、检举、揭发评审、环保技术咨询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专家的义务:

(一)应客观公正。专家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查、咨询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应不断更新知识,定期参加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针对性的及时了解并掌握有关新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工艺装备。

(三)应认真负责,并按时参与各类项目的评审工作与技术咨询工作,以及专家论证会议,并对被咨询的方案及相关事项保密。

(四)服从本专家库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确定参加环境保护评审验收及鉴定的专家,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选过程由株洲市环保局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八条 专家与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被验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验收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建立专家库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评审考核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验收职责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被验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所承担的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六)无不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等工作两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参加审查、验收的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事务由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技科)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2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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