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环罚字〔2016〕J-4号
株洲市中心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证:44517898-7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43020000111
法定代表人:蔡安烈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
我局于2016年4月10日,对你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以及岳阳市汨罗市医疗废物非法加工处置案的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未及时向市卫计委和市环保局报告。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J-4号),并告知你单位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J-4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