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环罚字〔2016〕S-11号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姚和芳
组织机构代码:44517514-5
详细地址:株洲市田心大道18号
我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东院食堂项目并投入生产,未配套建设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9号),并告知你单位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9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4日